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电子政务外网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磋商文件中商务要求规定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的30%开具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至100%。”四家供应商参与磋商,且均在响应文件中对磋商文件的付款方式响应为“无偏离”。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经磋商小组评审后,确定成交供应商为A供应商。成交结果按规定公告后,准备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提出拟修改付款方式,并与A供应商达成一致意见,A供应商同意将付款方式修改为:“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的30%开具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按30%或40%分两期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70%。每次支付均在每批次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30%或40%”。对此调整,有人提出,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能私下协商改变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于是,采购人陷入了困惑:签订合同时,能否修改付款方式?
问题引出
签订合同时能修改付款方式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是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合同草案中应当包含的内容,同时还会影响到供应商的报价。因此,采购人在制定或确定磋商文件前,就应当对包括付款方式和付款进度在内的付款条件有明确的方案,并在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和合同草案中予以明确。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确定后,如果需要修改,应当在磋商过程中进行。否则,到了签合同环节,就不能随意改动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还明确了采购人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有人提出,有时不是采购人不想及时支付资金,而是没有预算。如果真是这样,那采购人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还实施采购,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也就是说,在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时,采购人应当是有预算作为保障的。因此,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付款方式、付款进度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那么,采购合同签订后,临近付款环节,采购人真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资金支付,能否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延期支付呢?这是不可以的。政府采购合同一旦签订,应当确保执行的刚性。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者:黄聪妍)